“幽兰在空谷、劝君勿采撷”——保护野生兰花有法可依
2023-06-12 15:40:00 访问量:

图、文/李红

“幽兰在空谷、劝君勿采撷”——保护野生兰花有法可依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线兰 网络截图

兰花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世界兰花约有800属,近2万种。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兰科植物是重要的一部分。从生物进化的角度看,绝大多数兰科植物种类正处在进化和特化的活跃期。因此,兰科植物的保护意味着是对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未来的保护。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有常见的野生兰科植物已被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擅自采挖、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野生兰科植物的,将受到法律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向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兰科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兰科植物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禁止在抖音、快手、微信等平台兜售野生兰科植物。严禁以“野生”为噱头将造假野生植物在市场或网络销售。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凡在林区非法采挖野生兰科植物(如金线兰、石斛、野生天麻等),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无论数量大小,均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各地主管部门已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及贩卖野生兰花的行为,大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要以身试法,应共同抵制乱采滥挖野生兰花的行为,呼吁和组织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保护野生兰科植物的行动中来,让兰花这一珍贵的植物资源在山野中自由生长,明白保护绿水青山就是留得金山银山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