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12-15 23:22:00 访问量:

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国成功应对了汶川、玉树、芦山、鲁甸等重特大地震以及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受全球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耦合影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呈增加趋势,破坏性地震仍处于频发多发时期,灾害风险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保护灾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经济社会稳定,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灾后重建目标

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完成后,灾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得以恢复,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实现人口、产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就业创业环境不断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不断加强,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主要产业全面恢复,优势产业发展壮大,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自然生态系统得到修复,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地方经济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确定启动程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启动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灾区所在省份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未启动救灾Ⅰ级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综合评估损失。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实事求是、客观科学地确定灾害范围和灾害损失,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重要依据。

开展隐患排查。对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对临时和过渡安置点、城乡居民住房和各类设施建设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研究提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和防范措施。

多方筹措资金。根据灾害损失评估、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灾区所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地方资金安排意见,研究确定中央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引导国内外贷款、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强化地方主体作用

制定实施方案。灾区所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灾后恢复重建主体责任,及时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领导机制,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织编制各领域恢复重建专项规划,细化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灾区所在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要与中央有关部门有效对接,科学制定规划实施方案。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规模,结合实际自主编制规划。

完善工作机制。灾区所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重建时序、把握重建节奏,优先建设灾害防治、住房、教育、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等急需项目。灾区所在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作为恢复重建执行和落实主体,要建立专门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组织力量进行废墟清理,制定建材、运输、施工保障方案。优化调整灾区政府考核评价机制,引导灾区集中力量抓恢复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