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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整理 本刊记者张婷
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国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发布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最新配套文件,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支持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决心,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次修订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其中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主要变化:一是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二是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三是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新版负面清单,除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外,还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主要包括:一是落实外资准入管理。在负面清单说明中,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二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限制性规定。《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经废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部分条目中限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方式投资的规定已经过时,不再保留。比如,将“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的条目调整为“医疗机构限于合资”。三是增加负面清单豁免规定。外商投资构成较为复杂,为了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并考虑特殊情况,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说明中增加了负面清单豁免规定,即“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落实好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同时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在扩大开放中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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