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4年7月26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参与方要坚持“权责利对等”原则,主动提升项目准备能力、材料编制能力、投资判断能力,积极适应常态化发行。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为此,我们依据《通知》中的主要内容,帮助项目公司,审定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条件。
什么是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简称REITs,是指具有持续、稳定收益的存量基础设施资产或权益,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交易,通过证券化方式将其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可上市交易的标准化、权益型、强制分红的封闭式公募基金,其实质是成熟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上市,是存量资产的盘活,这是不动产证券化的一种手段。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REITS来获得基础设施运营期间的收益,使得中小投资者有机会参与大规模不动产投资,将不动产市场与资本市场有效结合,可以有效提升基础设施的融资效率。对于投资者来讲,基础设施REITS为投资人提供多样化的投资产品、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的有效转化。
REITs项目的申报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本次《通知》的内容,基础设施REITS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才可以申报。
第一是行业范围要求。
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可以申报,但必须要在下列行业范围内。
1、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2、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项目;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其中,燃煤发电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纯凝工况最小发电出力在30%额定负荷及以下;掺烧生物质、氢、氨等低碳燃料,掺烧热量比例不低于 10%;配备大规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备。
3、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以及停车场项目。
4、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5、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项目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项目。
6、园区基础设施。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7、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8、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专业机构自持、不分拆单独出售且长期用于出租的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专门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园区范围与“6.园区基础设施”的范围要求一致)。
9、水利设施。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项目。
10、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自然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和AAAA 级旅游景区项目。在景区规划范围内、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配套旅游酒店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11、消费基础设施。包括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区、商业 综合体、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家居、建材、纺织等各类专业市场项目,以及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与消费基础设施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商业办公用房,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其建筑面积占底层资产总建筑面积比例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0%,特殊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 50%。
12、养老设施。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项目。
13、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是项目本身的基本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应当权属清晰、资产完整、运营稳定、收益良好,资产规模应满足要求,相关参与方应信用状况良好。
1、项目权属清晰。项目应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经营收益权(含特许经营权,下同),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项目公司依法完全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底层资产。
2、底层资产完整。项目原则上应将实现资产功能作用所必需的、不可分割的各组成部分完整纳入底层资产范围;特殊情况下无法全部纳入底层资产的,应采取有力举措保障底层资产运营管理的稳定性。
3、运营收益良好。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 年,不存在可能对未来长期稳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项目收益来源合理分散,直接或穿透后应来源于多个现金流提供方。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近 3 年经营性净现金流均为正。
4、资产规模符合要求。对于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 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 亿元(租赁住房项目和养老设施项目不低于 8 亿元)。对于因行业共性原因导致确实缺乏其他可扩募资产的项目,以及首次发行规模超 50 亿元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可扩募资产规模要求。
5、参与方经营状况良好。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机构近 3 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稳健。
6、中介机构符合执业要求。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咨询机构以及担任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时不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不在被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暂停执业期间,不在被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暂停开展。
第三是项目合规要求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等要求,从法律法规、投资管理角度具备可转让性。
1、符合宏观管理政策要求。项目不得与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方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相违背。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政策要求。
2、投资管理手续齐备。项目应依法依规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节能审查、取水许可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重要手续,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应取得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手续。
3、土地使用依法合规。
4、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角度具备可转让性。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项目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 者支付费用)为主,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未发生重大合同纠纷。2014 年 9 月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2014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前已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符合 PPP 项目清理核查要求,且取得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如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6 部门 2015 年第25 号令)等有关规定。2023 年 2 月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项目,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 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属于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合规项目。
第四是回收资金使用要求
申报项目要形成完善的回收资金使用方案,充分发挥基础设施REITs 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作用。
1、准确把握回收资金用途。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的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和存量资产收购。
2、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要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及时高效使用回收资金,基础设施 REITs 购入项目(含首次发行与新购入项目)完成之日起 2 年内,净回收资金使用率原则上应不低于75%,3 年内应全部使用完毕。
3、严格执行回收资金使用直报制度。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回收资金使用情况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同步抄报主申报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编辑整理:宋金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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