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徐 骏作(新华社发) |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为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规范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弹窗广告、软文广告、直播推销等方面作出规定,新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不掉、乱跳转”惹人烦
互联网广告规模近年来借助数字技术不断扩大。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等发布的《2022中国互联网广告数据报告》,2022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达到5088亿元,交通、零售物流、家用电器、服装服饰与旅游休闲为互联网广告5个主要增长行业。
与庞大的互联网广告市场相伴相生的是互联网广告乱象。互联网广告“关不掉、乱跳转”、侵犯隐私、虚假宣传等问题,令不少网友烦心。“手机APP、电脑网页甚至网络电视都会有广告弹窗,有些关都关不掉,真的是无孔不入。”谈起广告弹窗,从事软件技能培训工作的吕女士说,自己出于工作需要,经常在线直播电脑画面以做演示,过程中屡屡遇到广告弹窗乱入“霸屏”。
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沈阳说,与传统广告相比,互联网广告隐蔽性更强、精准度更高、主动性更强、转化率更优,对广告主吸引力很大。《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此前已出台实施,但治理业内乱象依然难度不小。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李勇坚指出,数字广告正朝着精准化、个性化、电商化、社交化、动态化、场景化、智能化等方向转变,广告监管思路方式亟需作出新的调整。
显著标明“广告”以方便识别
如何调整监管思路以应对互联网广告领域的新变化?《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出了回应。专家表示,明确直播带货等商业模式下参与主体的责任是《办法》的亮点之一。
目前,“种草”、直播带货等已成为互联网营销的主要模式,但此类模式是否属于商业广告,或者说哪些场景属于商业广告,一直备受争论。针对不断引发热议的“网络直播带货行为”,《办法》规定,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业内人士表示,《办法》通过明确网络直播带货行为构成商业广告,为约束和规范此等广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软文广告”“种草广告”等模式,看似消费者的“好心分享”,实际上可能是拿了钱的“托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如果不对这些广告行为加以规制,一旦出现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后果很难估量。”
《办法》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等广告监管模式,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用户或可减少“冲动消费”
《办法》还在减少“广告扰民”问题上作出回应。对于互联网广告关不掉的“陷阱”,《办法》明确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少视频平台用户直言,“一键关闭”对于用户来说是好消息。“大多数视频平台广告都设计了倒计时,只有充会员才能关掉广告。”经常在各大平台“刷剧”的小张说,“‘一键关闭’将优化我的上网体验。”
“我发现只要在一款电商APP上浏览过什么商品,后续在其他APP上会反复收到这类商品的广告推送,我经常因此冲动消费。”上海市民宋女士说。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为规范此类广告行为提供依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着力解决目前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有利于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专家认为,针对互联网广告乱象,应当多管齐下,不断拓宽用户举报渠道、畅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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