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 宋金泰
导语:为进一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5年,废止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一、 项目方向: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乡村振兴专项中和美乡村建设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两个专项,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二、 支持范围:
1、和美乡村建设专项:
重点支持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省份,聚焦未来将长久存续、人口集中的行政村。其中: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排常住人口在 1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其他省份安排常住人口在 2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本专项优先支持集聚提升类村庄开展和美乡村建设,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互促互进。具体支持的建设内容为:
(1)村庄公共设施,主要是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是整村或联村集中式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以及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道建设。
(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是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鼓励集中建设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
重点支持依托当地农业农村资源,补齐农业发展短板,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实现乡村多元价值,联农带农机制健全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本专项优先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周边和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含纳入第四批创建名单)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范围内的项目,以点带面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支持的建设内容为:
(1)农业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农业种植养殖基地的灌溉排水、电力增容、生产道路、农业生产、污水处理等设施。
(2)农产品加工流通集聚区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服务聚集区内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公用性保鲜、检验检测、集聚区内部公共道路等设施。
(3)促进乡村农文旅融合发展的给排水、污水处理、道路等设施。
3、资金禁止使用范围: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和“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规划、已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其他专项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内容,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其他专项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
三、中央资金支持标准和方式: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具体如下。
1、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8000万元,其中,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500万元。
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50%。
3、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
四、项目申报前期注意事项:
1、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要选择农民建设意愿强烈、产业基础好的集聚提升类村庄,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补齐和美乡村建设短板,为宜居宜业创造良好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前期工作要符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导则,根据村庄区位、地形地貌、气候、人口聚集程度、生产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条件等合理确定重点建设任务,不搞千村一面。
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要聚焦种养循环、农业产业链延伸、农文旅融合、产城(镇)融合等类型,在县域内合理布局。项目建设区域必须边界清晰,重点突出,在空间上适当集聚,功能上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安排不得与其他农业农村投资建设项目重复。
3、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4、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明确项目总体思路和目标、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进度安排、管护机制、保障措施等。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夯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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